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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不构成犯罪,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劝阻和调解,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以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采取行政措施,加强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各级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负有不可推卸和极其重要的责任。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实施。为落实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法规,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二是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和程序措施。三是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人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于想将犯罪人告上法庭的受害人,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应当代表他们代理诉讼,降低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切实帮助。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的实现。第四,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第五,有关部门应当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拨付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将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者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第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出具符合案件处理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第七,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相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和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采取司法措施,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利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措施体系中有效的手段。为加强司法干预,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如山西省大同市法院设立了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办案组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同时,要完善司法从业人员的教育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增强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和性别意识,加强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采取教育措施,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在当今社会,有些人对家庭暴力有模糊的理解和宽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充分了解家庭暴力的本质。
全社会应该明确谴责家庭暴力,反对任何为家庭暴力辩护的言行,并承担保护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和伤害的人的责任。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与家庭暴力斗争的意识,将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