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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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5)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保证合同因下列情形可能无效:
(1)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法人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2)主债权人一方或债权人与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传统,使担保人在违反真实含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3)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让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无其他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5)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