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
电话:023-58116650
手机:13896383799
邮箱:gaoshanlawyers@163.co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2号
一、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婚前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在结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子;二是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三是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