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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A经营一家金行,长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快一周还本付息。因A家族人员共同参与经营该金行,公众存款被肆意挥霍或胡乱投资,终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暴雷”,A随之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A之子小A自知涉罪难逃法网,在案发前将自家数百根金条分发给几十位债权人。小A落网后,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分发金条的事实,办案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将上述几十位债权人依法逮捕。债权人被捕后,纷纷表示A给他们金条是“欠债还钱”,不构成洗钱罪。
问:上述几十位债权人拿金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答:构成洗钱罪。上述债权人明知A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应当能认识到小A分发的金条可能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故上述债权人主观上具备洗钱罪的故意,拿走金条即客观上实施了洗钱罪的行为。
关于洗钱罪的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一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问:上述几十位债权人以民事债权为由主张洗钱罪不成立,是否有效?
答:无效。本案中法律的适用顺序是“先刑后民”,上述金条一旦认定为犯罪财产,则不能用于偿还“民事之债”。此外,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此处的“法”是指刑法,不是民法。上述债权人主张的民事诉求可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