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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生前出售自有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却突然离世。这种小概率的事件,遇到了该怎么办?从下列两起案例中,你可以找到答案。
案例一:2008年初,谭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姓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姓夫妇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孰料,没过多久谭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由于谭老先生的父母、妻子早已过世,谭老先生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儿子谭先生便成了他的法定继承人。谭先生联系王姓夫妇并表示,现在房屋产权已经由自己继承所有,所以他拒绝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王姓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作为谭老先生的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谭老先生生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姓夫妇并配合办理过户。
案例二:2000年,王女士与产权人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182万元。随后,王女士支付了65万元的首付款。2001年2月,王女士被告知上家陈女士意外身亡。陈女士父母早已过世,她本人是独生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上家没有继承人,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认定房产无主。立案后,主审法官在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告栏发出房屋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该房屋无人认领。法院遂宣告该房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女士与陈女士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基于此,申请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需向法院支付剩余房款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至此,这个曲折的房产交易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