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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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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辩

发布日期:2021-02-11 作者: 点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基本一致,对于相像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再赘述。

二罪不同之处在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行为人除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什么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不能仅根据行为人、集资参与人的供述和陈述,也不能仅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认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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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认定集资诈骗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使用了诈骗方法,二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从犯罪构成上讲,吸收的集资款数额应当达到数额较大,即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前述条件,并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可以认定犯罪。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当符合诈骗的基本逻辑,即隐瞒了事实、虚构了真相,同时也应当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逻辑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由此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不能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为普通员工,其仅根据单位的制度和领导的安排开展工作,归集的资金根本不会“过手”,对于资金的去向也不清楚,其收入与其他行业的市场销售人员的收入相差无几。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根本不占有集资款项,资金去向都不明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基础。另外,其工资收入也相对较低,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可能与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形成共同犯意。对于此类行为人应当区别对待、区别处理,不能将其与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等对待和处理,也即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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