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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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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 点击: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尤为重要,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证据规则运用。

一、关于现行有效的诉讼证据规则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目前我国已制订并实行了两大诉讼规则,即2001年12月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6月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对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较多,而且相关学者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上,因此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但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是很有必要进行系统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为解决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许多重要问题规定的过于原则或没有规定,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实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统一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并利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及提高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在该规定的实行过程中,对该证据规则的运用有如下特色;

1、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此原则下《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现行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范围。在规则实施之前,一个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后,调查取证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很长。在证据规则运用后,大多数诉讼参与者均能充分理解举证责任对案件的重要性。人民法院也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以书面方式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全举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均在立案时向当事人下达举证通知,该通知列举了举证要求、举证的期限、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对案件的举证问题均能一目了然,这也为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时间界限。另,《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这也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问题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现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方法、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对申请的时间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和注意,这是保证当事人在无法取证情况下不会因申请时间的延迟而失去其申请权利的应注意的事项。而这一点也正是当事人无法完全了解的,这也使得当事人通过代理律师的工作充分运用了其合法权益。另,在实践中,对证据保全、申请重新鉴定等由于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使得案件的办理更加有了条理化,从而保证了案件的公正性。

3、关于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的运用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在操作上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在举证通知上明示了举证的期限。根据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但目前较多的作法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只是在因特殊情况下才由当事人商定。这一做法可能是因为在立案后无法由当事人进行商定有关。在证据交换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还不尽如人意,根据规定,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申请在审理前进行,或者对于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而什么是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这完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这就使得有些案件看似不复杂,但在审理时却发现进行证据交换能更好的提高效率。目前,当事人提出审理前证据交换的很少,事实上在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更有利于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这样也有利于知己知彼。对此点,目前的看法各有不同,有的人认为,在庭审时拿出自己的有利证据更能达到庭审效果,经过证据交换后,案件的审理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案件的判决依据的是证据,证据已经明确了,案件的结果也就有了,所以都不主动申请证据交换,而更希望在庭审时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有的人认为,进行证据交换对知彼很有好处,这样能使本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解,而有针对性的再行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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