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
电话:023-58116650
手机:13896383799
邮箱:gaoshanlawyers@163.co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2号
环境侵权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混合,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提高。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急剧增加。结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
行为主体的不平等
平等是民事主体的一个突出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平等。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现代社会中新型的权益侵权行为中,主要行为者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侵权人大多是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团体或企业集团。这些团体规模庞大,甚至庞大,技术含量高。因此,他们的风险大大增加。核辐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使现代社会侵犯权益的焦点从传统个人之间的侵权转移到危险活动的损害。然而,大多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是普通农民、渔民和公民,他们缺乏逃避和抵抗的能力。当他们面临侵权时,或者因为他们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就让自己的损失去了。或者因为缺乏能力,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侵权行为模式的间接性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一般来说,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受害人。在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的载体,然后通过环境的中介,损害自然人及其生活在环境中的财产。此外,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或者通过环境中的空气或水作用于受害者,或者通过环境破坏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者,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者。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是否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