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律师事务所

新闻分类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

电话:023-58116650

手机:13896383799

邮箱:gaoshanlawyers@163.com

网址:www.wzgsls.co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2号

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确定问题剖析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法律资讯 >> 行业新闻

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确定问题剖析

发布日期:2020-09-12 作者: 点击:

一、对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的态度。

从证据的种类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书证的一种,尽管对于法官的心证影响比较大,但其实质仍然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认定或否定。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判定各方的责任大小,不能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

二、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从该法定概念规定可以看出,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3、从因果关系上看,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4、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心理上看,是过失或意外。5、交通事故在损害结果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结果。“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法定)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都是驾驶机动性能的交通工具,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

律师事务所

三、双方责任分担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来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优者危险负担”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本文网址:http://www.wzgsls.com/news/551.html

关键词:重庆万州知名律师,万州律师事务所

最近浏览: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896383799
  • 在线留言
  • 手机网站
  • 在线咨询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