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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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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求公证?

发布日期:2020-02-10 作者: 点击:

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许自约好的条件成果时生效,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有必要。

股权转让有必要契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程序处理,股权转让需求举行股东会,转让方通知其他股东。一起,《股东会抉择》是工商改变手续的必备文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几种方式?触及优先购买权吗?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容进行转让,《公司法》七十二条一款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许部分股权。”

一般认为:股权在股东内部的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亦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赞同,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未受让之股东来说未改变其持股份额;此外,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因而,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2、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则。《公司法》七十二条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对外转让有必要执行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则,《公司法》七十二条三款明确规则“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断定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要求股东追加出资补偿亏本这种做法可行吗?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亏本对外负债,以公司财物为限,再无特别约好下,公司不得要求股东追加出资补偿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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