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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重庆万州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讲解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可以采用,法院无权采用;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
2、对象具有惟一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1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对证人可以进行拘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任意自由裁量。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当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减弱或者消除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强制措施予以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强制措施只是一种预防性手段,因此,并非对每一刑事案件中的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贯彻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只有不适用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强制措施。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刑事案件的具体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强制措施一经采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随时变更、解除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