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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寻找麻烦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胁迫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占、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
多次试图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认定挑衅罪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有法定处罚情形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冤情都会被定罪,也就是说,立案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安部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管辖公安机关(1)6月25日,2008年,是涉嫌造成麻烦和破坏社会秩序。应提出检控:
1.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被他人殴打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2. 追逐、截留、侮辱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错乱、自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占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占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四)强占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倍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也就是说,只要发现问题达到上述任何一项,就可以立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项增加了“威吓他人”的规定,即如果威吓他人的手段使用不当,也属于挑拨是非。
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也要依照法律规定,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构成对行为人的犯罪,然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刑事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我们知道,当寻衅滋事行为仅仅是合法的,那么它将被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