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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关键是首先要坚持犯罪主体的非特异性和金融秩序的特殊性的一致性。
吸收公共存款不当,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从社会不确定的目标中吸收资金,但承诺与吸收公共存款一样开展活动。
二是构成要素
作者叶庚庆先生运用两类法律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进行了分析:(注:两类法律是递进联系,前者被认为是后者)。
(1)违法性构成要件(合法的、侵犯性的)
1. 主体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犯本罪。
本单位是指各类非法金融安排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协会、公积金、资本服务、股票服务、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会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没有资格来吸收公众存款外,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在伪装伪装公众存款的现象,和满足的标准是违法犯罪。有评论认为,具备吸收大量存款和实施违法行为资格的法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资本犯罪。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行政犯罪,非法吸收巨额存款罪是值得商榷的。有了法律依据,而我们的行政法规只是把这些行为准则定为违法,不能构成违法。
2、行为
这种犯罪的形式体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吸收社会资金未指定的目标,也许并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发出证书,承诺将在一段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群众”,是指吸收存款目标的不确定性,是指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而这种犯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要求实践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那里获得资金。然而,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的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具体目标也符合非具体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经营活动。如果这种行为是一种金融经营活动,并且目标是一小部分人,那么根据刑法的“但是书”,这种行为是有罪的。
公共存款非法吸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具备吸收大额存款资格的个人或者法人吸收公共存款;二是具备吸收大额存款资格的法人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业务的财务安排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存款用于表外业务活动;
2. 未经批准提高利率的,可以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知道有可能知道它是一个资金单位,并承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4. 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
5. 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的规模、期限和最低限额;
6.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户的;
7. 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
第一项,当非劳动所得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和发放贷款时,构成账户外客户非法借贷资金罪。后者的行为在行政法规中不违法,也不应当违法。因此,具有吸收公共存款资格的法人选择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不构成犯罪。只要他们没有吸收公共存款的资格,就可以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