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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王某某与李某于2009年8月挂号成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某小区房子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子),总价款为50万元,房子产权挂号在李某名下,购房后两人寓居在此房子。2015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2015年10月,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产业依法切割,包含切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案涉房子的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一切的房子,案涉房子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的规模,增值部分应怎么处理。
三、几种观念和理由:
1、案涉房子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尽管该购房行为发生在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产业,从性质上来说;这仅仅李某一方的婚前产业由本来的房产转化为钱银再转化为诉争房产,该房子应属李某个人一切。李某将诉争房子再次转让,因为房价上涨而取得的收益归于天然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归于李某一方一切。
2、两边挂号成婚在前,李某出售原房子继而再购新房在后。取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除法律规则和两边还有约好外,原则上婚后所得都应确定为夫妻共同产业。故李某婚后所购案涉房子应定性为夫妻共同产业,出售房子所得增值收益也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3、案涉房子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尽管该购房行为发生在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产业,从性质上来说;这仅仅李某一方的婚前产业由本来的房产转化为钱银再转化为诉争房产,该房子应属李某个人一切。李某将诉争房子再次转让,因两边在此房子寓居,两边对房子的办理维护对房子增值有贡献,故因为房价上涨而取得的收益不归于天然增值,应按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
四、法院判决概要: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两边当事人均赞同离婚,故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产业切割方面,案涉房子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归于一方的婚前产业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钱银方式,然后再由钱银方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该影响其个人产业的性质确定。李某购买案涉房子用于家庭寓居,并非出资,其将该房子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则,该增值归于天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