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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分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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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分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 点击:

外企商家挪用资金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如下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31条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建议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我们所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如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监、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简单地说,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或重大影响的人。这些人因社会阅历丰富、薪水优厚、社会地位较高而成为众多职业人士为之奋斗的人生目标。然而,在他们“风光”的背后,除了要承担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外,仍有可能面临众多的法律困扰。高管们在极尽所能的规避企业所面临的商业及法律风险时,是否考虑过自身在日常工作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保护自己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虽然,高管们日常工作中对于企业的商业损失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免责权,但是《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高管们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禁止高管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第149条规定了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竞业禁止、泄露商业秘密、越权担保等八项具体的高管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旦触犯上列行为,高管们所得到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外,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被罢免或辞退的危险。有很多时候,高管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一方面企业的业绩非常好,但他们却分不到应得的收益,在与企业对簿公堂时才发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比如公司转让给高管们的股权,虽然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利润分红。另一方面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时,却不能全身而退,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我们的高管们却忽视这一法律风险的存在,可以这么说,我们的高管们不缺少发现商业机会的天赋,却缺少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充分认识,有的甚至是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漠视,往往还带着侥幸的心理来规避和逃避法律。当风险变成现实的时候,一切都不可改变,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我们不要求高管们非常细致详尽的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必须养成法律的思维模式和法律风险意识,他只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把常见的法律规定掌握了就行。他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公司法和证据保留、诉讼时效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不仅对公司有利而且与高管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的高管自认为自己经验丰富,能力超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而闹出笑话,比如有一个行政副总在审阅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书时,将两个“第三人”分别改作:“第三人”,“第四人”。岂不知,“第三人”是个法律专业术语。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高管,是不能忽视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的,可以肯定,如果一个高管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在经营管理中是绝对不可能很好的规避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总结了近几年受到法律追究的企业高管的经验教训,发现越是成功的企业高管,越是应当有意识的在自己的身边“引入”法律专业人士,随时倾听他们的专业意见,使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违法、违规,确保公司在合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高管除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以外,还应掌握所在公司的章程。因为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的“宪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高管是有约束力的。公司法给了法人自治的很多权利,很多条文规定: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以章程为准的内容,所以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明确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行事,切勿违法违规操作。否则会面临因为违反公司章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职业风险。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每次具有决策内容的会议上发言,要表明自己的明确立场并要求记录。因为如果该决策违法违规,对于持反对意见的高管们是可以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于受法人委托经办的事务,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切不可一股脑的约定为“全权代理”,因为这个授权在法律上只能被认定为一般授权,有可能达不到授权的目的,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日常对外工作中,很多是具有决策内容的,如承认或变更合同的价款、付款方式、标的数量等等,如果授权不明确很可能导致承认或变更无效,无法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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