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类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

电话:023-58116650

手机:13896383799

邮箱:gaoshanlawyers@163.com

网址:www.wzgsls.co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2号

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某将再审申请人及周某起诉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维权案例 >> 维权案例

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某将再审申请人及周某起诉


  • 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某将再审申请人及周某起诉

  • 详细介绍

委托人:再审申请人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事项: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结果:胜诉(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承担支付责任)

一、基本案情

      双某因承揽重庆市某区建筑劳务工程,周某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借用其资质承揽工程,其后,周某与双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该工程承包给双某进行劳务施工,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某将再审申请人及周某起诉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申请人与周某共同支付工程劳务款470000元。

二、原一审、二审审理情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双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是本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原告双某要求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4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由周某支付双某劳务工程款470000元,驳回原告双某要求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470000元的诉讼请求。

     双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其财产和信用作为周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接受周某的挂靠,必须承担挂靠风险,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后又放任挂靠人周某违法转包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挂靠人周某欠付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周某欠付双某的劳务工程款47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院驳回了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仍然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抗诉决定,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三、代理意见: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在判决后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送达时在发回卷宗里送达回证上伪造已经送达给我公司的字样,导致我方向万州区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遭拒而不能及时知晓该案的判决结果依据。二审法官伪造判决书已送达给我公司的目的系为了刻意规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公布的(2014)渝高法民一复字第29号答复,因为该答复明确规定不能判决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原告双某诉周某、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万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双某劳务工程款47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470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双某及被告周某均提起了上诉。二中院审理后作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周某欠付双某的劳务款47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撑,其理由如下:

1、被告某不是我司职工,其与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目的是为了借用我公司资质与重庆四建云水间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从来没参与该工程的任何管理,且领取工程款均是由周某自行向重庆四建领取,我公司一无所知,由此可以看出,该工程实际劳务承包人为周某,并非我公司。

2、周某与原告双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我公司更不知情,系周某自己将工程转包给双某的行为,其行为完全与我公司无关,其《补充协议》亦无我公司任何股东及法人签名,更无我公司印章,其完全属于周某的个人行为。因工程是周某承包其将工程转让我公司无法知晓。

3、本案中原告双某的结算依据《完工单》,我公司也不知晓该情况,该完工单由周某出具,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性。周某与我公司系挂靠关系而非代理关系,从所有证据和一审二审的认定均系挂靠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4、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确认了发包人只在未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承包人承担责任,而并非是连带责任,而我国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的明确的,而该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公布的(2014)渝高法民一复字第29号答复,该答复明确规定不能判决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双某给案外人江某、周某某给付3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没有查清。江某、周某某的前期工程已领取工程款40万元,若前期工程款应付70余万,双某给江、周二人给付36万元系其补偿给江、周二人的未结工程款,此部分不能从新、重复计算。 若对江、周二人之前领取的40万元在总工程款中不减除则重复计算多支付了40万元工程款,此之前领取的40万元明显应当在总工程款中予以减除、扣减。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改判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恳请你院依法再审,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代理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为:周某系以自己的名义与双某签订《补充协议》,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双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双某主张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关键词:万州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李犯非法拘禁罪,辩护人雄辩判缓刑
下一篇:没有了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896383799
  • 在线留言
  • 手机网站
  • 在线咨询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